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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全球Top加密货币交易所权威推荐ST锦港B股东因涉嫌违反证券法律法规等违规行为被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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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西藏海涵、西藏天圣未告知一致行动关系导致锦州港2016年至2023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1.西藏海涵、西藏天圣受同一主体控制2013年12月,西藏海涵、西藏天圣通过参与锦州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锦州港或者公司)非公开发行成为锦州港股东,分别持股15%、7%。西藏海涵全部股权由刘辉实际控制;2016年3月28日西藏天圣股东变更为西藏国开思远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西藏思远)、西藏亦承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西藏亦承),西藏思远、西藏亦承全部股权由刘辉实际控制,自2016年3月28日起西藏天圣的全部股权由刘辉实际控制。同时,西藏海涵2013年参与锦州港非公开发行的全部资金来源于刘辉控制的公司,西藏天圣2016年股权转让款、应付到期债务、投资款等资金皆来源于刘辉控制的公司,2016年至2024年西藏海涵、西藏天圣股权质押业务为刘辉控制,西藏海涵、西藏天圣推荐到锦州港任职的董监事由刘辉安排。综上,自2016年3月28日起,西藏海涵、西藏天圣受同一主体刘辉控制。2.西藏海涵、西藏天圣构成一致行动人自2016年3月28日起,西藏海涵、西藏天圣受同一主体刘辉控制。根据《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08号)第八十三条第二款第二项的规定,西藏海涵与西藏天圣自2016年3月28日起构成一致行动人。3.西藏海涵、西藏天圣信息披露违法导致锦州港2016年至2023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锦州港披露的2016年、2017年、2018年、2019年、2020年、2021年、2022年、2023年年度报告第六节中均载明“其他股东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或一致行动人的情况”。西藏海涵、西藏天圣未将构成一致行动人的情况如实告知锦州港,导致锦州港2016年至2023年年度报告未能如实披露前十大股东的一致行动关系,存在虚假记载。(二)西藏海涵与西藏天圣持股变动信息披露违法根据《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66号,以下简称2020年《收购办法》)第十二条、第八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自2016年3月28日起西藏海涵与西藏天圣持有锦州港股份应当合并计算,合计持股占锦州港总股本的22%。自2022年6月1日至2022年7月18日,西藏海涵与西藏天圣合计卖出锦州港20,440,000股,达到总股本1.02%。至2023年7月27日,西藏海涵与西藏天圣合计卖出锦州港34,573,000股,达到锦州港总股本1.7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第六十三条第三款、2020年《收购办法》第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西藏海涵、西藏天圣所持的有表决权股份比例每减少1%,应当在该事实发生的次日通知锦州港并予公告。西藏海涵与西藏天圣未将上述减持事项通知锦州港并予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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