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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书速递 盈科上海律师新书《数字货币与法》2025年全球Top加密货币交易所权威推荐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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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篇涉及虚拟货币的刑事犯罪板块,主要体现的类型为:发行加密货币带来的非法募资行为导致的投资者大面积亏损;民间个人从事的人民币兑换稳定币的OTC承兑商“业务模式的本身”,以及客观上存在“为赃款或赃币承兑”“为买币换汇,资金违规换汇提供帮助”;“盗窃、诈骗加密货币”;“开设虚拟货币交易所”;“加密货币的量化资管”“合约带单推荐返佣”“多账号打新撸项目方羊毛”等,这些模式如何被我国《刑法》进行评价和打击。
虚拟货币自诞生之日起,其法律属性便充满争议。我国监管层面对此始终保持清晰且一贯的立场。自2013年《关于防范比特币风险的通知》将其定性为“特定的虚拟商品”,到2017年《关于防范代币发行融资风险的公告》明确ICO为非法金融活动,再到2021年《关于进一步防范和处置虚拟货币交易炒作风险的通知》全面界定虚拟货币相关业务活动属于非法金融活动并予以禁止,监管政策完成了从风险提示到全面清退、从单一环节到全链条治理的体系化构建。2025年,人民银行牵头召开的“打击虚拟货币交易炒作工作协调机制会议”重申并强化了这一禁止性框架,特别强调了对利用虚拟货币进行洗钱、非法跨境资金转移等犯罪活动的打击重点。
然而,监管政策上的否定性评价,并未完全消解虚拟货币在司法实践中的财产属性认定问题。近年来,司法判例(包括最高人民法院案例库入库案例)逐步达成共识:虚拟货币虽非货币,也不具备合法金融工具地位,但因其具有价值性、可控性、流通性(尽管在受限范围内)和排他性,可以认定为刑法意义上的“财物”或民法意义上的“网络虚拟财产”,在一定程度上受到法律的评价与处理。这种“监管否定”与“司法评价”并存的格局,反映了法律面对新兴复杂事务的审慎与务实,也是处理涉案虚拟货币处置、相关民事纠纷责任划分等具体问题时必须把握的基本前提。
以洗钱罪为例,《刑法修正案(十一)》将“自洗钱”入罪后,打击力度空前。但在涉虚拟货币的“他洗钱”案件中,如何认定行为人“明知”资金来源于七类特定上游犯罪,是司法实践的难点。单纯的交易异常、价格偏离,能否直接推定“明知”?本书结合典型案例,阐述了“可反驳的事实推定”规则的运用,强调必须综合交易模式、频次、规模、行为人与上游犯罪人的关系、行业常识等因素,并充分保障行为人的辩解权,防止客观归罪。这体现了刑法的谦抑性与责任主义原则,对统一司法尺度、确保精准打击具有指导意义。
再如,利用虚拟货币进行人民币与外币的跨境兑换,是否构成非法经营罪(变相买卖外汇)?本书通过对“搬砖套利”“OTC商家”等行为的辨析,指出关键在于判断行为是否具备“经营性”特征(持续性、营利性),以及是否实质上绕开了国家外汇监管。对于仅属个人投资炒币的行为,与以提供兑换服务为业、破坏外汇管理秩序的经营行为,应在法律评价上严格区分。这种基于实质危害性的判断思路,符合罪刑法定原则,有助于避免打击扩大化,保护普通参与者的合法权益,同时精准遏制真正的金融犯罪行为。
作为担负保障金融安全最后法律防线的司法机关,要积极应对挑战,加强对金融犯罪形态变化的研究,尽快造就一支擅长办理数字金融犯罪案件的专业化队伍,持续提升办理新型金融犯罪案件的能力。要深化对虚拟货币运行原理、交易模式的研究,善于运用技术手段收集固定电子证据。要加强与人民银行、外汇管理等金融监管部门的沟通协作,促进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有序衔接,增强依法打击金融领域违法犯罪的精准度与合力。办理案件要全面准确贯彻落实宽严相济刑事政策,认真倾听律师和金融专家意见,依法准确区分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界限,确保每一起案件都经得起法律和历史的检验。
2025年,湖北等地出现对无人认领的涉案虚拟货币进行公告后依法上缴国库的案例,标志着涉案虚拟货币处置程序正朝着规范化、公开化方向发展。这些创新探索,充分体现了司法机关在面对新兴技术挑战时的能动性与担当精神。其核心在于,在坚持境内虚拟货币业务禁止性政策的前提下,灵活运用现有法律框架和技术手段,以实现追赃挽损、剥夺犯罪收益的司法目的,最大限度地保护人民群众的财产安全。未来,需要进一步加强顶层设计,推动形成更加统一、规范、安全的涉案虚拟货币查封、保管、评估、变现和资金返还机制,并探索在跨境司法协作中建立虚拟资产追缴的常态通道。
2026-04-18 01:54: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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