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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泽新能(601619):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嘉泽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之发行保荐书(2025年2025年全球Top加密货币交易所权威推荐中报数据更新)

2025-09-06 18:51: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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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泽新能(601619):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嘉泽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之发行保荐书(2025年2025年全球Top加密货币交易所权威推荐中报数据更新)

  2025年 4月 15日,公司召开 2024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公司 2024年度利润分配预案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预案》,以实施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登记的总股本 2,434,362,939股为基数,每股派发现金红利 0.10元(含税),共计派发现金红利 243,436,293.90元,不送红股,不以公积金转增股本。本次权益分派除权除息日为 2025年 5月 29日。根据前述定价原则,本次股票的发行价格由2.61元/股,调整为 2.51元/股。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吸收合并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并募集配套资金注册、核准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吸收合并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变更主要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变更主要股东、海通期货股份有限公司变更主要股东及实际控制人的批复》(证监许可[2025]96号),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获准吸收合并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通证券”“保荐机构”或“本保荐机构”)。

  项目组在申报材料制作完成后、申请内核前,提交质量控制部审核,质量控制部开展底稿核查及验收、现场核查(如有)、问核等工作。具体程序如下: (1)启动内核会议审议程序之前,质量控制部对尽职调查工作底稿进行验收,对保荐机构出具的相关专业意见和推荐文件是否依据充分,项目组是否勤勉尽责出具明确验收意见。底稿验收未通过的,质量控制部应要求项目组做出解释或补充相关工作底稿后重新提交验收。工作底稿未验收通过的,不得启动内核会议审议程序。

  内核部为本保荐机构投资银行类业务的内核部门,并负责海通证券投资银行类业务内核委员会(以下简称“内核委员会”)的日常事务。内核部通过公司层面审核的形式对投资银行类项目进行出口管理和终端风险控制,履行以公司名义对外提交、报送、出具或披露材料和文件的最终审批决策职责。内核委员会通过召开内核会议方式履行职责,决定是否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推荐发行人股票、可转换债券和其他证券发行上市,内核委员根据各自职责独立发表意见。具体工作流程如下:

  发行人所属行业为“电力、热力生产和供应业(D44)”中的“电力生产(D441)”,其中风力发电属于风力发电(D4415)行业,光伏发电属于太阳能发电(D4416)行业。发行人主营业务为新能源电力的开发、投资、建设、经营和管理。根据《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24 年本)》,发行人主营业务属于“鼓励类”及“允许类”产业,“鼓励类”产业具体为“五、新能源/1、风力发电技术与应用/高原、山区风电场建设”,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要求。

  《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一条规定不得向特定对象发行的情形如下:“(一)擅自改变前次募集资金用途未作纠正,或者未经股东大会认可;(二)最近一年财务报表的编制和披露在重大方面不符合企业会计准则或者相关信息披露规则的规定;最近一年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最近一年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且保留意见所涉及事项对上市公司的重大不利影响尚未消除。本次发行涉及重大资产重组的除外;(三)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最近三年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最近一年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四)上市公司及其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因涉嫌犯罪正在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正在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五)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最近三年存在严重损害上市公司利益或者投资者合法权益的重大违法行为;(六)最近三年存在严重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重大违法行为。”

  《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二条对募集资金使用规定如下:“(一)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有关环境保护、土地管理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二)除金融类企业外,本次募集资金使用不得为持有财务性投资,不得直接或者间接投资于以买卖有价证券为主要业务的公司;(三)募集资金项目实施后,不会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新增构成重大不利影响的同业竞争、显失公平的关联交易,或者严重影响公司生产经营的独立性;(四)科创板上市公司发行股票募集的资金应当投资于科技创新领域的业务。”

  根据《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三条、第四十条、第五十七条、第六十条有关规定的适用意见——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 18号》中“关于第四十条‘理性融资,合理确定融资规模’的理解与适用”:“(一)上市公司申请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拟发行的股份数量原则上不得超过本次发行前总股本的百分之三十。(二)上市公司申请增发、配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本次发行董事会决议日距离前次募集资金到位日原则上不得少于十八个月。前次募集资金基本使用完毕或者募集资金投向未发生变更且按计划投入的,相应间隔原则上不得少于六个月。前次募集资金包括首发、增发、配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上市公司发行可转债、优先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配套募集资金和适用简易程序的,不适用上述规定。”

  根据目前相关政策和法律法规,公司及下属部分子公司享有不同程度的税收优惠。公司及从事风力发电业务的子公司享受“销售自产的利用风力生产的电力”增值税即征即退 50%的政策;公司所属风力发电企业、光伏发电企业从事符合《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范围、条件和标准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的投资经营所得,自该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公司及位于符合西部大开发企业所得税优惠税率条件地区的子公司,享受按 15%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的优惠政策。另外,公司部分子公司还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按 20%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等税收优惠政策。

  由于风力大小、太阳能强度存在间歇性和波动性的特点,风力、光伏发电具有一定的随机性。电网需要根据风力、光伏发电量的大小和电网用电量的变化情况,相应调整火电、水电等常规能源发电机组的发电量,使得电网总发电量与用电量保持平衡。当电网的调峰能力不足,不能完全接受风力、光伏发电向电网输送的电能时,电网会降低风力、光伏发电机组的发电能力,使得部分风力、太阳能资源无法得到利用,产生弃风限电、弃光限电的现象,从而影响发电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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