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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全球Top加密货币交易所权威推荐【经典案例】通过“火币网”交易虚拟币协助转移赃款获取佣金认定为帮信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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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9月20日至2020年9月28日,被告人赵**与被告人黄**、***、张**等人为牟取非法利益,利用本人名下多张银行卡(与同年10月份使用的各人名下银行卡一致),按照上家指令将银行卡账户内钱款转账给指定账户,所得佣金由被告人赵**、黄**、***、张**等人平分。经统计,2020年9月下旬,被告人赵**、黄**、***、张**团伙名下的银行卡走账共计3078381.35元。已被公安机关立案侦查的网络诈骗案件涉案金额10200元。
2020年9月底,被告人张*(另案处理)、赵**、张*、黄**、***等人合谋利用本人名下银行卡、支付宝账户、火币网账户,通过虚拟币交易的方式转移赃款以获取高额佣金。上述被告人陆续招募被告人张*、张*后在鼓楼区五四路舒馨酒店、世纪金源酒店内共同实施走账行为。具体操作方式如下:由同案人张*负责联系上家,并将赵**、黄**、***、张**、张*、张*等6人准备好的银行卡账户信息发送给上家,上家将赃款转入上述账户。在场的被告人黄**、***、张**、张*、张*等人按照被告人赵**的指示,迅速提现至各自关联银行账户的支付宝账户,并利用关联支付宝账户的“火币网”账户向指定的“火币网”账户转出到账赃款用以购买 虚拟币,再根据上家下发的网络链接将购买的 虚拟币转移至指定的“火币网”账户,最终达到将赃款转移的目的。期间,上述被告人在账户被冻结后,明知系赃款仍予以走账转移赃款。
被告人张*、张*分别于2020年10月9日、2020年10月10日加入该团伙。2020年10月5日至10月16日期间,被告人赵**等6人形成的犯罪团伙为网络赌博平台转移赃款金额共计人民币1396573.39元,已被公安机关立案侦查的诈骗案件涉案金额共计人民币599124.12元,被告人张*、张*加入期间被公安机关立案侦查的诈骗案件涉案金额共计人民币549345.12元。上述银行账户系已被公安机关立案侦查的“杨某被诈骗案”、“梁**被诈骗案”、“王**被诈骗案”、“何某1被诈骗案”等30起网络诈骗案件的一级收款账户。
法院认为,被告人赵**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他人提供支付结算,其中被告人赵**参与期间已查实关联犯罪金额达人民币609324.12元,情节严重,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均成立。被告人赵**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利用信息网络、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第(四)项、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判决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