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易所 jiaoyisuo 分类>>
京都释法 穿透链上迷雾:涉虚拟币刑事案件相关疑难问题探究2025年全球Top加密货币交易所权威推荐
交易所,交易所排名,交易所排行,加密货币交易所排行榜,加密货币是什么,加密货币交易平台,加密货币平台,币安交易所,HTX火币交易所,欧意交易所,Bybit交易所,Coinbase交易所,Bitget交易所,Kraken交易所,交易所权威推荐,全球交易所排名,虚拟货币交易所排名,加密货币,加密货币是什么

根据《意见》第二条的规定,可以认定为组织者、领导者的人员包括五类,具体如下:在传销活动中起发起、策划、操纵作用的人员;在传销活动中承担管理、协调等职责的人员;在传销活动中承担宣传、培训等职责的人员;曾因组织、领导传销活动受过刑事处罚,或者一年以内因组织、领导传销活动受过行政处罚,又直接或者间接发展参与传销活动人员在十五人以上且层级在三级以上的人员;其他对传销活动的实施、传销组织的建立、扩大等起关键作用的人员。
此外,在虚拟币涉传销犯罪案件中,通常会涉及到对技术人员的涉案行为如何认定的问题,笔者认为,必须结合技术人员的具体涉案行为、职责、地位、作用等因素来综合考量分析。一般而言,提供区块链等相关技术支持服务的人员,若仅提供技术服务,实际没有参与管理、运营、宣传推广,则并非传销组织中的发起、策划、操纵人员,也不应属于对传销活动的实施、传销组织的建立和扩大起关键作用的人员,故,辩护律师可以行为人不符合该罪的主体要件来展开辩护。
一是要符合虚拟币的技术特征。虚拟币的核心技术基底是互联网区块链,因此,从本质来看,一些并未依托区块链技术搭建的网络币,只是网络服务提供商所提供的服务凭证,既无稀缺性与升值潜力,也不具备金融属性,所以没有独立的虚拟价值,不属于虚拟币范畴,在此种情况下,这些网络币不能作为非吸犯罪的工具。二是要符合虚拟币的去中心化、匿名化、交易不可撤销、全球流通等特征。由于虚拟货币不依赖单一机构或政府发行与管理,而是通过分布式网络(如区块链)由全球节点共同维护交易记录,若某种网络货币需经特定中心化机构审批或控制,通常不属于真正意义上的虚拟货币。虚拟货币交易双方无需公开真实身份,仅通过虚拟地址完成交互,若相关交易可轻易追溯到具体个人或机构,则不具备典型虚拟货币的匿名特征。虚拟货币的相关交易一旦被网络确认,则无法逆转,若涉案网络币的交易可随意取消或修改,那就意味着,其并不符合虚拟货币特性。此外,若存在特定地区禁用或限制流通的情况,则需谨慎判断其是否为真正的虚拟货币。也就是说,当涉案网络币不具备以上特征时,不能认定其为真正的虚拟货币,当然也不能认定其为涉嫌非吸犯罪的工具。
对于“公开性”和“社会性”要件,可以具体结合涉案的虚拟币交易行为模式进行判断。虚拟币交易具体分为发行与转让两种行为模式。首先,虚拟币发行一般而言具有涉众性,但也存在一些虚拟币是先向项目早期支持者、社区成员或合作伙伴等特定投资者发行,后在二级市场转售。由于这类虚拟币的发行对象是特定的个人、机构或群体,流通范围通常局限于特定场景或生态系统中,并非面向公众广泛分发,因而不具有公开性和社会性的特征。其次,对于虚拟币转让而言,则可以根据具体区块链技术运用情景的不同,分为私人间转让和涉众转让。对照“四性”特征要件来看,由于私人间转让行为没有涉众特征,缺乏公开性和社会性,一般不涉及非吸犯罪。
【辩护要点】李某甲仅参与制作“U”钱包软件的白皮书,该白皮书主要内容是介绍“U”钱包是一款支持多种加密数字资产安全存储和高效转出交易的智能钱包,可以实现多种TOKEN的存储、转出和交易,“U”钱包上所有数字资产可以与UTCC币进行兑换。可见,该白皮书仅客观介绍“U”钱包的资产存储、交易等基础功能,未以任何形式承诺保本付息或给予投资返利等回报,不具备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利诱性特征,因此,李某甲不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目前,这几种价值认定方式存在着一定的缺陷。首先,由于我国明确禁止为虚拟币提供定价、信息中介等服务,因此,无论是由价格认证机构出具虚拟币价格认证报告,还是依照市场交易价格认定虚拟币价值,均存在违背监管政策的嫌疑,难以确保价值认定的合法性和权威性。其次,虚拟币市场波动较大,不同平台的交易价格存在差异,依据的价格时间节点和交易平台不同,最终认定的虚拟币价值可能存在很大差异,甚至可能超出行为人的主观明知范围,导致定罪量刑不合理,存在客观性和中立性的问题。对于依照取得虚拟币支付的成本或对价的认定方式,则很有可能被害方等相关主体难以提供足以证明实际成本或对价的证据,需要司法机关耗费大量的司法资源进行调查取证,也存在一定的缺陷。而依照虚拟币变现的数额认定价值,则只适用于行为人存在变现、销赃行为的案件,而且这一标准仅能够与部分犯罪的数额认定逻辑相适配,而如贿赂犯罪中,一般认为应当以行受贿行为发生时的虚拟币价值,而非后续的变现数额,作为受贿金额。
由于目前虚拟币价值认定标准尚未统一,实践中,辩护律师可以结合具体犯罪的犯罪数额认定路径,以及上述各认定方式存在的缺陷,提出办案机关选用虚拟币价值认定方式存在的问题。还要强调虚拟币价格波动性,主张应以客观市值计算涉案金额而非夸大最高市价等等。同时,也应对案卷中的虚拟币价值认定报告进行仔细审查,考察进行价值认定的价格认证中心和司法鉴定机构是否存在资质瑕疵问题,价值认定报告出具的程序、形式方面是否存在瑕疵等等,以此来展开辩护。对于价格鉴定结论、资金流向分析报告等专业证据,辩护人可邀请行业专家出具意见,质疑鉴定机构资质或方法科学性。如在某些案件中,价格认证中心对虚拟币估值过高,辩方可提出异议要求重新鉴定,从而使得对涉案虚拟货币价值进行准确认定。
然而,现行的处置模式存在着明显的不足。首先,应以法院处置为常态,公安机关先行处置为例外,公安机关的先行处置必须符合严格的必要性要件,如主流虚拟币的币值较为稳定,不存在因为币值贬损较快而需要先行处置的情况。其次,实践中,办案机关只有掌握虚拟币对应的钱包地址和私钥,才能实现有效的控制,进而对涉案虚拟币进行处置,而最为便捷的控制方式即是由行为人自己向办案机关交代,这就有可能引发过度执法、程序合法性存疑等问题。再次,由于当前尚无完善的相关法律法规,各地司法实践存在显著分歧,司法机关在处置涉案虚拟币时,关于其价值认定、变现渠道以及变现所得的归属等等均缺乏明确的法律规定,处置程序存在着随意性和不确定性,许多第三方机构的处置效率未达预期,可能导致涉案虚拟币的价值流失等问题。除此之外,司法机关委托第三方机构处置缺少相应的监督监管机制,容易引发金融监管红线,甚至可能引发洗钱风险。
在涉虚拟币处置的刑事案件中,律师开展辩护工作时,需聚焦涉案虚拟货币的性质、权属、来源、数量和去向,关注涉案虚拟货币是否属于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违法所得及其孳息,明晰案件中被告人、被害人、第三人之间的复杂财产利益关系,从而明确涉案虚拟币处置的范围。对于超出处置范围的在案虚拟币,可以向办案机关提出及时返还的请求。另外,也应重点审查涉案虚拟货币的程序性处理是否合法,包括侦查阶段的扣押、冻结措施是否符合法定程序,委托第三方机构处置的流程是否合规,保管、存储环节是否存在程序瑕疵,以及相关电子证据的提取、固定是否合法等等。若存在不符合法定程序要求的情形,辩护律师应当及时提交相应的意见,维护当事人的合法财产权益。
再次,关注电子证据的合法性。电子证据的合法性是其被采信的重要依据。在审查电子证据时,需要确保证据的收集、保管、使用等环节符合法律规定。以下要点,辩护时需要特别关注:关注区块链上的交易记录、钱包信息等等,审查相关数据是否遵循《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电子数据取证规则》等规定来提取。辩护律师要检查这些程序性文件是否齐备,一旦发现取证程序违规,可能提出非法证据排除的主张。此外,当案件涉及虚拟币跨境交易、境外服务器取证问题时,还需要注意的是,境外电子证据的调取和使用受到法律特别规制。当我国警方从境外交易所获取链上数据或账户资料时,该证据既属于电子数据又属于境外证据,因此,必须审查来源是否合法、手续是否齐备,是否符合我国与相关国家的司法协助渠道。
夏俊律师曾在检察院等政法机关工作,律师执业十多年以来承办过众多具有社会影响的重大疑难复杂刑事案件,尤其擅长职务犯罪、经济犯罪类案件的刑事辩护,办理的案件中有多起取得良好的辩护效果和工作业绩,深受客户的认可与信赖。夏俊律师荣获2024年度LegalOne客户信赖律师:杰出女律师(华北)15强称号,荣获2024年度中国区LegalOne实力之星称号,荣获2024年度律新社“精品法律服务品牌指南”律师称号,荣获2025年度律新社“精品法律服务品牌指南”商业犯罪领域“匠心律师”称号,荣获北京朝阳区“优秀律师”称号。
夏俊律师高度重视案件辩护质量,深耕刑事辩护实务研究工作,针对刑事辩护中的要点、难点问题展开深入的研究,先后撰写了近百篇与职务犯罪、经济犯罪辩护相关的法律实务文章,多篇文章曾在《中国律师》、《律师文摘》、《京都律师》等杂志上刊登转载。夏俊律师著作的《侵犯财产类犯罪辩护流程与办案技巧》一书在法律出版社出版发行,参与编写的《刑事辩护教程》(理论篇)、《刑事辩护教程》(实务篇)等书在北京大学出版社出版发行。此外,还作为编委参写了《中国中小企业合规指南》。
2025-12-11 22:15:41
浏览次数: 次
返回列表
友情链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