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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广州数字科技K4 2025年全球Top加密货币交易所权威推荐: 广州数字科技集团有限公司20年面向专业投资者公开发行创新公司债券(第四期)发行公告

2025-12-06 18:55: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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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广州数字科技K4 2025年全球Top加密货币交易所权威推荐: 广州数字科技集团有限公司2025年面向专业投资者公开发行科技创新公司债券(第四期)发行公告

  6、本次发行结束后,公司将尽快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出关于本期债券上市交易的申请。本期债券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条件,将采取匹配成交、点击成交、询价成交、竞买成交及协商成交的交易方式。但本期债券上市前,公司财务状况、经营业绩、现金流和信用评级等情况可能出现重大变化,公司无法保证本期债券上市申请能够获得深圳证券交易所同意,若届时本期债券无法上市,投资者有权选择将本期债券回售予本公司。因公司经营与收益等情况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和流动性风险,由债券投资者自行承担,本期债券不能在除深圳证券交易所以外的其他交易场所上市。

  权。发行人将于本期债券第 个计息年度的付息日前的第 个交易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上发布关于是否行使赎回选择权的公告。若发行人决定行使赎回选择权,本期债券将被视为第3年全部到期,发行人将以票面值加最后一期利息向投资者赎回全部债券。所赎回的本金加第3个计息年度利息在各自的兑付日一起支付。发行人将按照本期债券登记机构的有关规定统计债券持有人名单,按照登记机构的相关规定办理。若发行人不行使赎回选择权,则本期债券将继续在第4、5年存续。

  网下配售原则:簿记管理人根据网下询价结果及网下发行期间专业机构投资者认购申请情况对所有有效申购进行配售,专业机构投资者的获配金额不会超过其有效申购中相应的最大申购金额。配售依照以下原则进行:按照投资者的申购利率从低到高进行簿记建档,按照申购利率从低向高对认购金额进行累计,当所有投资者的累计有效申购金额超过或等于本期债券发行总额时所对应的最高申购利率确认为发行利率,申购利率在最终发行利率以下(含发行利率)的投资者按照价格优先的原则配售;申购利率相同且在该利率上的所有申购不能获得足额配售的情况下,按照等比例原则进行配售,同时适当考虑长期合作的投资者优先。簿记管理人有权决定本期债券的最终配售结果。

  本期债券簿记建档工作通过债券簿记建档系统(,以下简称簿记系统)开展,在网下询价时间内,参与询价的债券交易参与人及承销机构认可的其他专业机构投资者原则上应当通过簿记系统提交认购订单,其他投资者、因不可抗力等特殊情况导致无法通过簿记系统进行申购的债券交易参与人及承销机构认可的其他专业机构投资者可通过邮件的方式向簿记管理人或者承销机构发送《广州数字科技集团有限公司2025年面向专业投资者公开发行科技创新公司债券(第四期)网下申购申请表》(以下简称“《网下申购申请表》”)(见附件),并由簿记管理人在簿记系统中录入认购订单。

  配售依照以下原则:按照投资者的申购利率从低到高进行簿记建档,按照申购利率从低到高对认购金额进行累计,当累计金额超过或等于本期债券发行总额时所对应的最高申购利率确认为发行利率;申购利率在最终发行利率以下(含发行利率)的投资者按照价格优先的原则配售;在价格相同的情况下,按照等比例的原则进行配售,同时适当考虑长期合作的投资者优先。发行人和簿记管理人有权决定本期债券的最终配售结果。发行人和簿记管理人有权根据相关规定与约定的定价和配售规则,确定本期债券最终发行利率或者价格并进行配售。配售完成后,参与深圳证券交易所簿记建档系统投标的债券交易参与人以及承销机构认可的其他专业机构投资者,可以通过簿记建档系统查看最终中标情况。

  重要提示: 除债券交易参与人以及承销机构认可的其他专业机构投资者以外的专业机构投资者,或因特殊 不可抗力导致无法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簿记建档系统进行申购的专业机构投资者请将此表填 妥签字并加盖公章/部门章/业务章后,于2025年12月5日(T-1)15:00-18:00将加盖单位公章/ 部门章/业务章后的《网下申购申请表》、《投资人基本信息》及簿记管理人要求投资者提供 的其他资质证明文件提交至簿记管理人处。 簿记管理人如遇特殊情况可适当延长簿记时间,具体以公告时间为准。 申购邮箱:.cn;咨询电话;联系人:资本市场部

  1、申购人以上填写内容线、申购人的申购资格、本次申购行为及本次申购资金来源符合有关法律、法规以及中国证监 会的有关规定及其他适用于自身的相关法定或合同约定要求,已就此取得所有必要的内外部批 准,并将在认购本期债券后依法办理必要的手续; 申购人确认本次认购款来源符合有关法律、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及其它适用于自 身的相关法定或合同约定的要求,已就此取得所有必要的内外部批准;申购人确认,本次申 购资金( )是( )否 直接或间接来自于发行人及其利益相关方,或配合发行人以 代持、信托等方式谋取不正当利益或向其他相关利益主体输送利益,或接受发行人及其利益相 关方的财务资助。申购人遵循监管机构及内部制度(若为机构)对于单一债券持券比例的限 制,审慎决定本期债券的申购金额及比例,避免持券超限的风险。因持券超限造成无法足额 缴款等一切后果和法律责任均由申购人自行负责,主承销商不承担相应责任; 申购人不得协助发行人从事违反公平竞争、破坏市场秩序等行为。申购人不得通过合谋集中 资金等方式协助发行人直接或者间接认购自己发行的债券,不得为发行人认购自己发行的债 券提供通道服务,不得直接或者变相收取债券发行人承销服务、融资顾问、咨询服务等形式 的费用。资管产品管理人及其股东、合伙人、实际控制人、员工不得直接或间接参与上述行 为。 3、本期债券仅面向专业机构投资者发行,申购人确认并承诺,在参与本期债券的认购前,已 通过开户证券公司债券专业机构投资者资格认定,具备认购本期债券的专业机构投资者资格, 知晓本期债券信息披露渠道,并仔细阅读本期债券募集说明书等相关信息披露文件及《债券市 场专业机构投资者风险揭示书》(附件三)所刊内容,充分了解本期债券的特点及风险,经审 慎评估自身的经济状况和财务能力,同意参与本期债券的认购,并承担相应的风险,且认购账 户具备本期债券认购与转让权限。 4、簿记管理人有权要求本申购人配合其进行投资者适当性核查和反洗钱核查工作,本申购人 将积极配合该核查工作并将如实提供有效证明资料,不得采用提供虚假材料等手段规避投资者 适当性管理要求。如本申购人未通过簿记管理人对其进行的投资者适当性核查,则本申购人同 意簿记管理人有权拒绝向其配售本期债券,在此情况下,本申购人承诺赔偿簿记管理人因此遭 受的一切损失和产生的一切费用。 5、申购人已阅知《专业机构投资者确认函》(附件二),并确认自身属于( )类投资者 (请填写附件二中投资者类型对应的字母)。 若投资者类型属于B或D,且拟将主要资产投向单一债券的,请打钩确认最终投资者是否为 符合基金业协会标准规定的专业机构投资者。( )是( )否 6、申购人确认:( )是 ( )否 属于发行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 比例超过5%的股东及其他关联方。 ( )是 ( )否属于主承销商及其关联方。

  7、申购人承诺遵循独立、客观、诚信的原则进行合理报价,不存在协商报价、故意压低或抬 高利率、违反公平竞争、破坏市场秩序等行为。 8、申购人已详细、完整阅读《债券市场专业机构投资者风险揭示书》(附件三),已知悉本 期债券的投资风险并具备承担该风险的能力; 9、申购人同意簿记管理人根据簿记建档等情况确定其具体配售金额,并接受所确定的最终配 售结果。发行人和簿记管理人有权根据相关规定与约定的定价和配售规则,确定本期债券最终 发行利率或者价格并进行配售。确定本期债券最终发行利率或者价格后,在参与簿记建档的 有效申购均已获配并追加意向的基础上,发行人及主承销商可向参与簿记建档外的专业机构投 资者征询认购意向,在本期募集资金限额内继续进行配售。发行人和簿记管理人有权根据相关 规定与约定的定价和配售规则,确定本期债券最终发行利率或者价格并进行配售。簿记管理人 向申购人发出《配售确认及缴款通知书》,即构成对本申购要约的承诺。 10、申购人理解并接受,如果其获得配售,则有义务按照《配售确认及缴款通知书》中约定的 时间、金额和方式,将认购款足额划付至簿记管理人指定的银行账户。如果申购人违反此义务, 簿记管理人有权处置该违约申购人订单项下的全部债券,同时,本申购人同意就逾时未划部分 按每日万分之五的比例向簿记管理人支付违约金,并赔偿簿记管理人由此遭受的所有损失。 11、申购人理解并接受,如遇不可抗力、监管机构要求或其他对本次发行造成重大影响的情形, 发行人及簿记管理人有权决定暂停或终止本次发行。 12、申购人承诺遵守行业监管要求,本次各配售对象申购金额不超过其所对应的资产规模和资 金规模;申购人承诺本次申购的资金来源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 规定。 13、申购人理解并接受,簿记管理人有权视需要要求申购人提供相关资质证明文件,包括但 不限于加盖公章的营业执照、以及监管部门要求能够证明申购人为专业机构投资者的相关证 明。(如申购人未按要求提供相关文件,簿记管理人有权认定其申购无效)。

  (A)经有关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金融机构,包括证券公司、期货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及其子公司、商业银行及其理财子公司、保险公司、信托公司、财务公司等;经行业协会备案或者登记的证券公司子公司、期货公司子公司、私募基金管理人;(B)上述机构面向投资者发行的理财产品,包括但不限于证券公司资产管理产品、基金管理公司及其子公司产品、期货公司资产管理产品、银行理财产品、保险产品、信托产品、经行业协会备案的私募基金;(如拟将主要资产投向单一债券,请同时阅读下方备注项)(C)社会保障基金、企业年金等养老基金,慈善基金等社会公益基金,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RQFI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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